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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骑电动车被狗撞了算工伤:下班路上被狗撞飞属于工伤吗

时间:2024-09-23 21:24:47/人气:378 ℃

前言

大家都知道,认定工伤需要符合三个要件,分别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但为了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条例》特别规定了如果是因为在上下班过程中,因为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医药费、食宿费报销以及带薪的停工留薪期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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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夏某是上海人,在奉贤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制作公司上班,2016年4月12日下午18点20分,夏某驾驶电瓶车回家路上,与一条由东向西窜出的狗相撞,致使夏某摔倒,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锁骨骨折。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确认夏某在骑车过程中与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发生相撞,造成其倒地受伤,系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狗子和夏某都不承担事故责任。社保局于2016年7月1日做出工伤认定书,认为夏某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公司认为夏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就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诉至法院。

夏某公司观点

1.夏某被狗撞飞是其单方陈述,其自身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未提交相关人证、物证,不能排除该事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两方及以上当事人。而狗既非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又非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故不能将狗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3.即使“与狗相撞”事件属实,本起事件也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中认定的人与狗各方均无责任的认定公司表示不认可。公司认为,人与狗相撞的交通事故证据不足、事实失实,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认定夏某工伤。夏某的伤害事故属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故人社局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1.夏某骑电动车被乱窜马路的狗撞倒的事实可被奉贤交警支队当庭提供的110报警电话录音及110中心接报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同时被奉贤交警支队并据此出具的、奉贤人保局答辩证据中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生效的内容予以确认,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发生人狗相撞事实。

2.夏某驾驶的电动车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于当日的18点20分左右于在太阳下山之时驾车回家,总体光照较差,夏某可观察到的路面确实有限,对于夏某与狗之间发生的相撞事故而言,此起事故并非夏某其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故故本起事故被奉贤交警支队依据职权,判定事故中夏某并无过错,与动物相撞系交通意外事故,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无主动物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故奉贤交警支队在制作的认定书上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做法不够严谨。

3.公司认为即使夏某确实与狗相撞致使伤害发生,也应该从民事途径救济其权利的主张,本案为因动物侵权导致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法的调整范围,公司主张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撑,法院亦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劳动者应当妥善维护自身权益,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积极通过拍照、报警、录音、调取监控等方式进行取证,同时找到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切忌私了解决。

如果交警认定责任发现自己无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另外,公司对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提起异议的,一般都是没有缴纳社保的,因为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工伤责任全都由公司自己承担,所以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尽量选择缴纳社保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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