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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撞人骨折赔偿标准 大妈见邻居的狗钻出来

时间:2024-04-21 10:35:41/人气:315 ℃

北京,一大妈站在邻居养殖场门口,正巧碰到邻居开门,大妈见邻居的狗也钻了出来,扑通一声蹲坐在地,结果导致腰椎骨折,构成10级伤残。事后大妈要求邻居赔偿,遭拒后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邻居赔偿9万余元。邻居:“她自己故意摔倒的,而且3年前腰椎就有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来源: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年过7旬的李大妈将邻居黎大爷告上法庭。

李大妈声称,事发当天早晨,她路过黎大爷家养殖场门口时,恰逢黎大爷开门,黎大爷养的狗从院内跑出来,扑向她,导致她摔倒,后诊断为腰椎骨折,构成10级伤残。

李大妈认为,黎大爷作为狗主人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狗,造成她受伤,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万余元。

面对李大妈的控诉,黎大爷觉得很无语,到庭斥责李大妈,为什么一大早没事跑到自家养殖场门口。

李大妈解释说是给自己的三轮车加油,还出示了加油票,黎大爷不认可,并表示:

第一、当时,他不是遛狗,是狗自己跑出来的。

第二、他的狗才几个月,身长不过五十厘米,还是条小狗,当时确实朝李大妈叫了几声,但是李大妈用手轰狗,狗是出于本能。

第三、狗离李大妈几米远,根本没有碰到李大妈。李大妈当时也没有摔倒,他看到狗朝李大妈叫后,将狗拉回家中拴好,出来才看到李大妈坐在地上。当时自己的房东也看见是李大妈是自己坐在地上,谎称受伤。

第四、事后,他出于好意将李大妈送医救治,还垫付了一部分费用,得知李大妈早在三年前就出过车祸,腰部有旧伤,认为李大妈受伤是旧伤所致。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黎大爷所养狗未对李大妈撕咬,但法院认为因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在进入到自身安全范围内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黎大爷说李大妈用手轰狗的行为也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故而法院认为,李大妈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出现并向其扑近时,因恐惧避让而摔倒进而受伤的情况,该犬即使未与李大妈接触,但该伤害与涉案犬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存在因果关系,黎大爷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黎大爷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李淑元倒地行为由其他原因引起,亦未有证据证明李大妈在受伤害的过程中存在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

故此,法院认为,黎大爷应当对李大妈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核定李大妈主张的各项损失后,法院最终判决黎大爷赔偿李大妈9.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黎大爷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提起上诉。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辞,还提交了房东的证言,证明李大妈是自己摔倒,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李大妈的诊断记录,证明李大妈早在数年前就被诊断为腰椎退行性病变,本次腰椎骨折系自身疾病导致。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第一、《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第3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具体到本案,证人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而且李大妈对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称证人与黎大爷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而证人的书面证言难以采信。

第二、虽然李大妈确实曾在事发前被诊断为腰椎退行性病变,但根据鉴定意见,此次外伤病史明确,且李大妈自身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亦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故此黎大爷主张李大妈骨折系自身疾病原因导致,与本次事故无关,亦无法采信。

基于以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了黎大爷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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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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