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脱口秀的侮辱艺术引起众怒,应该禁止。但这样只是治标不治本,本文认为,社会对侮辱性词汇的放任,为侮辱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便利。并举了“狗”这个词汇侮辱性含义的由来,以小见大。特别讨论了狗的关联“献媚”行为的不道德性,同时指出个体生存权是最基础的道德权。并深化了在不同情况下,考量中性词汇“狗”、“农民”等的内涵变化。提出人们能消除环境和历史偏见主动把词义中性化,来消除词汇的侮辱性。并倡导警惕自我侮辱和自嘲的社会危害性。
图片一 一封来自开普勒22b的狗狗数字社会主义共和国发来的宇宙法院律师函
脱口秀节目本身被称为冒犯的艺术,然而侮辱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的[1],这样的艺术表现形式是否本身就应该停止。而国内相似的少部分相声类节目,是否存在同样的问题也应该被重视。那社会在侮辱行为的促成上有没有责任呢?
社会对侮辱性词汇的放任为侮辱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便利。一个中性的词汇,被人们主观建立赋予额外的侮辱性内涵的合理性,为后续的违宪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便利。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社会中目前充斥着主观建立的额外侮辱性词汇。下面,我们以“狗”来以小见大。
“狗”这个词汇, 是不是一个侮辱性词汇,或者是否是主观赋予了其侮辱性含义?狗客观存在,而他的侮辱性含义或者潜力是不是客观存在?此外,狗词汇的侮辱性是不是一种变相的对狗的歧视?抛开过去糟粕词汇,例如“走狗”,狗关联的现代词汇例如“献媚”这样行为是否本身就有问题?它通过表现出对优势地位的主体的服从和赞美来换取一个社会上的优势地位。这样的行为是否是当下社会能够接受的?它的行为逻辑似乎符合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适者生存的思想,但是与天赋人权、人人平等是否矛盾?
如果我们认为“献媚”行为,不对应到人格的矮化(不讨论它的施舍性质内涵),只是一种可操作的策略,那么献媚似乎连负面的含义也会被抹去,但为什么一些人们会讨厌“献媚”并认为是不道德的呢?从道德的“契约主义”定义[2]来看“献媚”的主体在双方或者多方的利益博弈中会获得一个超出他实际应得理性权益的优势地位。进一步利用道德三元资源理性的“道义主义”还有“结果主义”的分析方法[2]展开,可以推出献媚的行为实质建立了献媚方和被献媚方双方利益的提升而损害了其他潜在关联者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样的一个事情如果没有额外关联方时,或者不会损害其他关联方时,甚至“献媚”的形容都不会被使用,人们而是倾向于用“赞美”来形容,因为它不涉及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一旦牵涉更多潜在关联者并损害了他们的正当利益,那这就被判别为不道德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是,这相当于献媚者向被献媚者购买了一个的“期权”可以用于一次不道德行为的“行权”,而只有当不道德“行权”的发生被判别为必然事件,或者“行权”已经开始,才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实现”。虽然似乎每个人都能提供所谓的“期权”,但“期权”不一定都违反道德,因为同样的“期权”也可以被利用在慈善和志愿行为的促成上。那么如果制定了法律法规剥夺了所有人提供不道德行权服务的能力,那么“献媚”就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就不再有实现的渠道了。
如果考虑整个生态圈,从这样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认为狗的“献媚”行为是不道德的,当然这样的考量还会诱导出很多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判定,甚至一些与人类紧密相关,但是这不代表人类对自身的不道德行为是鼓励甚至默许的,也不代表着未来人们在有足够的科技和制度手段的情况下不会减少和约束相应的不道德行为。[即,人类可能会认错,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也会可能会终止不道德行为]
从这样来看,狗确实是不道德的,而这样的不道德的性质在其习性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会一直存在下去...等等真的是这样吗?生存权本来就是最基础的道德权,而狗的族群如果本身建立了优势地位,他们还会进行“献媚”的行为吗?毕竟道德权的行使建立在有优势地位力量的背书之上,所以优势族群有选择性使用道德权来正当维护自身利益的潜力,但是劣势族群可能甚至连存活的必要基础都没有。
更进一步讨论,在一个被封建制度锁死阶层流动性的奴隶制社会“农民奴隶”的古代用语也曾是侮辱性词汇,并且现在国际社会中还存在一些使用乡巴佬、红脖子来侮辱他人的行为,不是吗?但是在一个其他的平行宇宙,种地的自由民,显然是没有种植技术、每天为食物奔波族群眼中的人上人。在另一个未来宇宙,农民通过二氧化碳直接合成淀粉(技术潜力已被中国科学家发现[3]),而摆脱了对其他种群的直接生命残害,农民是大众的衣食父母,水稻等植物机器人也被解放。
而人们对狗的侮辱性描述的主观正当性想法也可能因为在未来收到从开普勒22b的狗狗数字社会主义共和国发来的宇宙法院律师函而彻底改变。
所以即使词汇的侮辱性有其当下或者历史环境的促成因素,但是我们依旧能够主动把它中性化,并防范于未然,来消除词汇的侮辱性。
所以我们应该敢为人先消除所有侮辱性词汇,对于多性词汇,消除(能够消除)侮辱性偏见的词汇的侮辱性含义,包括但不限于,狗,农民,乡巴佬等,并将对中性词汇进行侮辱性的解读判别为违法行为,以促进宪法精神。
而自我侮辱和自嘲本身就是一种在法律边缘游走的幽默,要么是自卑心理的体现要么是蓄意的侮辱性欺骗以换取欢乐价值,这些应该被现代人更加警惕的看待。因为那不是谦虚的美德,而是侮辱的帮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http://www.gov.cn/guoqing/2018-03/22/content_5276318.htm
[2] Levine S, Chater N, Tenenbaum J, et al. Resource-rational contractualism: A triple theory of moral cognition[J]. 2023.
[3] Cai T, Sun H, Qiao J, et al. Cell-free chemoenzymatic starch synthesis from carbon dioxide[J]. Science, 2021, 373(6562): 1523-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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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时间2023年5月18日
AI贡献:一封来自开普勒22b的狗狗数字社会主义共和国发来的宇宙法院律师函
编辑:刘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