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一楼的张婆婆,出于爱心经常投喂在自家花园外讨食的流浪狗。一天,李老伯路过门口,被其中一条流浪狗扑倒咬伤。李老伯家人找到张婆婆,要其承担医药费。流浪狗伤人,张婆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需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伤人的虽然是流浪狗,但张婆婆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使动物产生了食物依赖,从而使其长期生活在小区当中,与张婆婆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张婆婆也因此对其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如果未尽到管理之责,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张婆婆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小区的物业公司如果疏于防范,导致流浪狗在小区逗留并咬伤他人,在无法确定原主人或实际饲养人的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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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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