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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寄养宠物丢了怎么赔偿?花钱寄养的爱犬走失该如何赔偿

时间:2023-12-16 17:55:12/人气:191 ℃

小云饲养了一条宠物犬,平时花费了不少心思照顾,给它买高价狗粮、带它上宠物店做“美容”,活泼可爱的小狗也给小云带来了很多欢乐。2017年初,小云因工作需要去外地出差十天,遂通过一款宠物寄养APP联系上一个寄养家庭,达成了临时寄养的约定。小云支付了寄养费用后,将小狗送去了寄养家庭。

没想到第二天,在外地的小云接到了寄养家庭联系人小杰的电话,告知宠物犬当天就走失了,至今没有找到。为了找到小狗,双方想尽办法:朋友圈发文求助、四处张贴启示、到宠物市场打听,但是始终没有音讯。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小云渐渐接受了狗找不回来的事实,决定要求小杰对此进行赔偿,但是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小云遂起诉至惠山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宠物购买费、饲养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万余元。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云与小杰通过网站平台共同签署确认的寄养服务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小云支付寄养费用后将宠物犬送至小杰住处,小杰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履行好保管看护的义务,现该宠物犬丢失,小云依据合同要求小杰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宠物犬价格情况,承办法官结合双方陈述的宠物犬基本情况及宠物犬丢失前的照片,至无锡多家宠物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综合比对后确定了价格区间,双方均表示认同。小云主张的宠物价值包括购买费用及宠物饲养费用,饲养费用虽然是饲养宠物过程中的必然支出,但并不等同于宠物本身一般价值上的增加,综合考虑本案所涉宠物犬的品种、年龄、饲养期限,结合双方确认的相应宠物犬的市场行情,对宠物犬价值部分法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小云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部分,寄养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宠物犬在饲养过程中与饲养者也会产生一定的感情,小杰也同意适当补偿,该部分费用本院酌定为1000元。小云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部分,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惠山法院依法判决小杰赔偿小云4000元,驳回了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系因宠物寄养后丢失而形成的保管合同纠纷。在合同之诉中,一般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具体到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精神抚慰金的因素且当事人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支付,故最终法院予以了支持。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在饲养及周边消费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对此,法官提醒,首先要注意保留饲养宠物产生的相关凭证。无论是购买宠物还是在为宠物消费过程中,饲主都要保留好相应消费凭据,尤其是在大额消费前最好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避免纠纷产生后“口说无凭”。其次,要文明饲养宠物,从源头避免纠纷。饲养宠物属于个人选择,但一旦宠物走出家门进入公共区域,饲养人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溜宠时拴好绳子、宠物的排泄物及时处理,等等。安全、文明饲养宠物,既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也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的重要前提。第三,发生纠纷后要理性处理,合法维权。一旦因宠物与他人产生纠纷,一定要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妥善协商处理解决的方案,协商不成亦可报警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忌冲动过激,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或伤害。

供稿单位:惠山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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