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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吓狗子旺不旺,奉节男孩遇狗祸

时间:2024-01-30 19:51:19/人气:402 ℃

痛煞我也!呜呼哀哉!

一、可怜的孩子遭遇“狗祸”,悲煞亲人、痛煞网友

4月22日上午重庆奉节县长岭杠发生的三条恶狗咬死八岁男童事件牵动人心。

根据多方媒体报道,涉事的狗由一独居农户喂养,目前该农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奉节警方控制。截至4月26日10:22分,笔者浏览“平安奉节”新浪微博,未见相关最新消息。 本人推测公安机关在侦查、预审中。如公安机关认为证据确凿、涉嫌构成犯罪,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静待后续。

根据多方报道媒体以及网友跟帖中知情人叙述,获知以下信息:

一、“爷爷带孩子上学途中爷爷有事回家一趟,小孩手上拿的有东西,可能狗想吃孩子手上的东西,那狗就把他抓跑了。”(当地李先生)

“孩子是爸妈在外面打工、爷爷带的,妈妈听说了马上晕倒了。”(自称是孩子亲戚的网友)

“这娃是绕道走的,知道狗咬人。”(自称是孩子亲戚的网友)

隐含信息:恶狗平时已经“恶名”在外,但是狗主人仍然放任不管。

二、“三条狗子咬的一个孩子,有一条是斗狗”平日这家养狗的喂生肉给狗吃,所以狗子咬死了还吃。”(自称是孩子亲戚的网友)

“前后只用了一分多钟那个狗,那三条狗就把小孩的喉咙咬断了。那个小孩的脸当时被咬的只有半边了。腿和脸被咬的看不清楚了。”(当地李先生)

“我都头蒙了,很惨很惨,真的包不住眼泪。”(当地李先生)

“这个是真实的,我们家后面,现状更可怕,小孩看着真实惨不忍睹,去看了的没有一个不哭的”(网友:森林)

隐含信息:

1.受害者喉咙先被咬断,死亡后,身体受到恶狗咬食,血肉模糊、惨不忍睹。看者动容、闻者落泪。悲哉通哉!

2.其中一条是斗狗。斗狗,经过长期的训练,专攻打斗、有很强的猎食欲、非常凶猛、善于咬架(斗狗游戏起源于宋代)。斗狗危险性更大,如此放任不管,狗主人应从重处罚。

二、“狗祸”已非首次,为何今日复昨日?

2009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3条狼狗追咬4位村民,其中一人受伤,一个叫小伟的4岁男童被撕咬致死。

根据新闻媒体当时报道:村民反映涉事狼狗经常在村里“遛达”,狼狗追赶村民们的情况时有发生。直至发生咬死人惨案,当地民警得到上级批准实弹击毙恶犬指令将4条恶狗击毙。

狗主人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刘老太太指着被狗追到的家门口

民警准备击毙恶犬

狗是早期人类从野生狼(据说是灰狼品种)驯化而来,起源于狩猎采集时代,驯养狗为狩猎时的助手,是人类最早驯化的动物。有些科学家坚信,正是因为人成功地把狼驯化成狗,并为人类使用,才激发了灵感,想到可以试着人工培育其他动植物,也就是说,狗推动了整个人类发展的进程。在中国文化中,狗是十二生肖之一。遗传学研究,人和狗有75%的DNA相同,因此会患上很多同类型的疾病。

狗被称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也是饲养率最高的宠物。

在所有动物中,狗可以说是与人纠缠程度最深、时间最长的。

但是,但是,狗的祖先毕竟是野生狼。基因学家的研究表明,狼和狗的DNA十分接近,几乎所有的狗都能追溯到3只母狼。狗虽然经过几万年的饲养与驯化,但其遗传基因中,还是保有狼的本性----猎食肉类动物,包括人。

无论狗和人多么亲密,仍然毕竟是“畜生”,带有天然的危险性,这就决定了必然会产生狗伤害人的事件。

剧照

自从我们解决了人的温饱之后,有“余粮”了,有闲情了,从增长速度来看,人越养越少,狗越养越多。

狗吠、狗屎、狗咬人、狗吃人,大大小小事件屡有发生。

爱狗的人把狗当儿子,比爹娘还亲。恨狗的人恨不得狗绝种,满大街狗肉馆才高兴。

很多地方为了解决人和狗的矛盾,越来越多的城市向西方学习,为了狗能撒欢地释放天性,建设“遛狗公园”。大有狗和人平分天下之势!

这一切,表面上是人、狗矛盾,本质上还是人和人的矛盾。

有问题的从来不是狗,有问题的是根本是人。狗之祸,乃人之过也!

正所谓,这个世界,鬼从来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人”!

养狗人士、爱狗人士,呼吁爱狗、善待人类的朋友,请先问问自己:有没有文明养狗?

近些年,狗的待遇倒是不断提高。但是,对狗伤人事件,小事不值得报,只有大事甚至是咬死人才报。

现实中,很多狗祸,小的不了了之,多数私了,即便诉诸司法程序,最多也是追究了民事侵权责任,狗主人赔偿医药费了事。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而且,即便追究刑则,比如上述说的2009年呼市狼狗咬死男童案件,仅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三年并缓期四年执行。相比被狗咬死四岁孩童的生命,难道不是狗命贵过人命了吗?

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罚,反而助长了养狗人的气焰。

正是因为,我们一直对恶狗伤人事件的轻罚,才纵容了狗祸的不断发生。

如今,悲剧再次重演。

难怪有个动物学家曾经开玩笑地说,不知道到底是人类驯养了狗,还是狗驯养了人类?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纵容狗祸人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法之威逐渐失效,所禁之事依旧出现,法也就成了挂在墙上的“纸老虎”。

今日复昨日,明日复今日吗?

三、面对狗祸人过,应该怎么办?

面对狗祸人过,从最严重的处罚依次谈起。

目前奉节案件,刑法上围绕是按“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中心讨论。

第一、刑法实践中上必须明确狗祸到底是过失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

是什么犯罪?是伤害罪或致人死亡罪,还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任恶狗混迹于公共场所造成人员伤亡的,笔者倾向于按间接故意“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是拿过失犯罪。

1、首先是间接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的难点。很多案件的焦点围绕这个辩论激烈。

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认为凭借自己熟练的技术、敏捷的动作、高超的技能、丰富的经验、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高估了自己行为的控制力。比如,有人给婴儿举高高、向上抛,结果失手没接住。这是高估了自己的能力。但是,狗祸,是狗主人高估了狗的自制力。人已经失控,和自己控制力无关了,放任“狗释放天性”。就好比把一颗******放到公共场所,谁踩上谁倒霉。

2、伤害罪或致人死亡罪,还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前者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权。后者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

公共场所放任恶狗,一般是针对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所以,更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理论难懂,案例说明。

放任恶狗在公共场所溜达导致伤人,和高空抛物伤人案件类似。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也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收录了一宗刑事案件 ——(2014)连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该案是按照间接故意认定的。简要如下:

2013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因在做家务时感觉生活压力大产生不良情绪,随手拿两块红砖从楼上扔下,砸死路过行人范某。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最后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属间接故意,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中法官说理如下:被告人丁某明知现场楼下未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地将两块砖头从16层高楼楼顶扔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并非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司财产的安全,侵害的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安全利益。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五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回到2009年呼市案件,罪名一样,但是呼市案件是判了三年、缓期四年。推断是按照过失犯罪认定的。

4、看看美国相似案件怎么判?

美国加州,2001年1月,主人克内勒养了两条狗,首先是公狗挣脱链子,冲向正准备进家门的女邻居,扑上去狂咬。随后母狗见状也冲出房门,上前参与了撕咬,女邻居衣服被全部扯下,身上留下77道伤口,最终死亡。

这是加州历史上因狗咬人获谋杀定罪的第一案。案件的最后,公狗被处死,主人也被判了终身监禁外加一定的罚款。加州是有死刑的。终身监禁,相当于我国的无期徒刑。

第二、行政责任

狗伤人事件,达不到刑事犯罪的,也必须给狗主人行政处罚,轻则警告,重则行政拘留。

第三、民事赔偿

民法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个已经有规定。实践难点是如果狗主人无力赔偿或者流浪狗没人赔偿,怎么办?尤其是发生在农村的案件,狗主人是否有能力赔偿?比如,这次重庆奉节案,这是我担忧的问题。

另外,关于流浪狗的民事赔偿责任人问题,《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想问问立法者:怎么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我的建议是:

1、养狗要买强制第三人责任险。就像买车一样。比如,在法国,养狗的人必须为18岁以上的成年人,无犯罪记录,且须到市政府登记,上民事责任险。

2、养狗人必须缴纳一笔公共基金,各地成立养狗人协会管理,作为流浪狗肇事赔偿基金。3、每只狗植入身份芯片。记载狗主人信息。避免遗弃动物。

4、养狗人必须先培训,进行法治和道德教育,再养狗。在德国:新人养狗需要考取“养狗执照”;遗弃狗狗将罚款最高至25000欧元(约合人名币18.5万元)。

5、农村,反而应该重点监控、管理地区。城里娃现在是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一个太子六个侍卫”。农村,更多是“我在这头,爸爸妈妈在那头”的留守儿童,面临的危险性更大。

四、从现在做起,希望人、狗越来越和谐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现有的法,刑事、行政、民事,不是没有,而是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首先需要养狗人自觉遵守,受害人主动举报追责,不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各部门各司其职。

在现有的法律上修改完善,查漏补缺,堵住漏洞,实打实的措施进一步明晰、夯实养狗人的责任。

“不知耻者,无所不为。”

法治促进道德,道德滋养法治。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在成真正为人们所尊行。养狗协会要多发挥自治力量。

奉节宝贝,你的遭遇让我心疼。天堂没有恶狗,不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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