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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伤人该如何制服?恶犬伤人易疏不易堵

时间:2024-08-12 00:09:41/人气:308 ℃

今天刷到了来自四川雅安庹(tuǒ)庆明代表的一条建议:关于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的议案。他在建议中指出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二是对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规则难度大等。我个人不养狗,但是我对庹代表的这条建议并不抱有支持的态度。

所谓的恶犬伤人事件,最先是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狗和“受害者”接触。我想到了早些年的狗狗公园。如果给遛狗者和他们的宠物单独开放一片区域,减少与其他人的接触,会不会好一些呢?于是我上网查了一下,以下是摘抄内容:

“其实早在2011年,番禺区就准备投入28万建遛狗区,在市桥城区的中央、城北、南区三个公园以及一些大型住宅小区(祈福新村、华南碧桂园、广州雅居乐等)试点。三个公园将为遛狗区设立围栏,铺种适合犬只活动的台湾草,建立狗厕所、沙池等犬只娱乐活动设施。

当时海珠、荔湾等区已先行一步——海珠区的龙潭公园、磨碟沙公园,荔湾区的文化公园、沙面公园、荔湾湖公园、醉观公园、青年公园,都设立了犬只活动区域。海珠区当时还准备在晓港公园、海印公园,这两个市中心的公园设置遛狗区(现在好像无声无息)。

2012年时,有羊城晚报记者走访了4个可以遛狗的公园(海珠区磨碟沙公园、番禺区中央公园、城北公园、南区公园),发现这4处遛狗区都远离市中心,所以平时入园遛狗的街坊寥寥无几。”

但是在2015年,《广州市公园条例》这样规定:

《广州市养犬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其实,在我们想尽办法限制城市养狗条例的时候,外国的狗狗公园早已是遍地开花。

与其在养狗的人身上下功夫,设立各种法律条文,不如给他们开拓一片区域,让这些养狗人士和他们的狗狗在这里尽情的玩耍不是更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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