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胡昊
排版 / 小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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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对年轻夫妇找到我,想要咨询一些法律问题。接待以后,了解了他们的情况,觉得有些啼笑皆非又有些无可奈何。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海淀区的屈大爷,前几天夜里睡不着觉,就准备带着其饲养的小约克夏在院里溜溜弯儿。屈大爷住的小区属于高档社区,小区环境好,管理也不错,即使是夜间也很安全。
那天夜里,屈大爷围着小区栅栏,在小区内转了大半圈,已经有了一些困意,迷迷糊糊就往家里走,一进电梯,发现手里只剩下一根狗绳,狗不知道什么时候不见了。屈大爷瞬间困意全无,转身就从单元门出去,在院里来来回回地找了起来。
约克夏是小型犬,且屈大爷家养的这只性格温和,不爱吵闹,屈大爷腿脚不好,走得慢,这只小狗个头小性子慢平时遛弯也走不快,所以无论是模样、性格,还是养起来的契合度上,屈大爷都极其满意这只小狗,喜欢地不得了。这要是真丢了,可就要了屈大爷半条老命了。
屈大爷在这秋天的深夜,找得满头大汗,突然,屈大爷发现好像前面有一个排水井的井盖被撬开放在了一边,这条路刚才屈大爷遛狗时也走过,但是当时大爷又困天又黑,并没有发现井没盖上。
屈大爷马上蹒跚着小跑过去,果然,小狗掉进了排水井里。看见小狗大半个身子都已经陷入泥浆,只露个小脑袋大眼睛泪汪汪地看着自己,屈大爷心疼地魂儿都要飞了。想也没想,就跳下井去,把小狗给举了上来。好在井不深,屈大爷呼喊求救,很快,物业人员赶来,将屈大爷拉了上来。
之后,经过检查,屈大爷左臂骨折,小狗后腿骨裂。
大爷越想越来气,于是起诉了物业公司。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我向咨询人梳理了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01狗属于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物权方面,动物是被作为动产认定的,并没有过多考虑感情因素。所以,在立法上,也是倾向于保护人,而非保护动物。
02业主财物损失,物业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因近期近期雨水丰沛,夜间******积水,并未设立警示标志和其他安全防护,导致业主财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03屈大爷为救狗,自己受伤的事实怎么认定?
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带来风险有一定的预知和判断力,为挽救财物而使自己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也是应该为自己受伤承担一定责任的。
纵观整个案情,如果屈大爷不救狗,物业会赔偿狗钱,但是狗死了;如果屈大爷救狗,物业依旧会赔偿狗钱,但不会完全支付屈大爷折胳膊的钱,可是好在,狗还在。这件事,无论哪种选择,都不能那么令人满意。如果一个生命只能被定义成不考虑感情因素的财物,那么这种“不让人满意”的选择依旧会出现在很多的家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