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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么:法条来了

时间:2024-04-16 07:48:49/人气:429 ℃

下班骑车途中“人狗相撞”

8根肋骨骨折、9级伤残

交警称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申请工伤认定也遭遇尴尬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

就给大家讲讲

关于“人狗相撞”引发的那些事

今年8月,钟先生下班骑车途中与狗相撞摔伤,导致左锁骨远端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8根肋骨骨折……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狗主人已花费近八万元,曾承诺后续费用却变卦。工伤认定申请已被当地人社局受理,却卡在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

相关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又是此次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上下班途中”?“人狗相撞”属于交通事故吗?面对尴尬的境遇钟先生有哪些救济措施呢?

对此,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表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中,“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具体包括4种情形,比如,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最常见的就是上下班途中去买菜。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当然不限于交警所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至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交通参与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

这个案例中,狗不是交通参与者,没有路权,但是狗的主人没有拴好、没有看护好狗,狗的主人在马路周围走的时候,已经是交通参与人了,而狗只是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的工具,因此,这个案例中不是只有一个交通参与人,而是两个,包括受害者和狗的主人。另外,即使狗的主人不是交通参与人,但是狗的出现和造成的伤害也是一种意外,意外也可构成交通事故。

最后,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对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如果认定这个受害者不承担主要责任,则受害者可依据判决书去申请工伤认定。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文字:刘欣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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