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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宠物用品和出口食品:宠物食品进出口技贸措施指南

时间:2023-11-15 12:33:58/人气:296 ℃

随着全球宠物产业特别是宠物食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面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宠物食品的严谨标准和严格监管,为全力做好稳外资、稳外贸的“双稳”工作,扩大中国宠物食品出口,促进我国宠物食品出口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大家梳理了宠物食品出口业务中的一些技贸知识,供企业参考。

宠物食品分类

宠物食品,又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1、宠物配合饲料

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其他宠物饲料

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进出口要求

我国农业农村部门对宠物食品生产的要求

我国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制定并实施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对宠物饲料的生产、卫生要求做了规定。其中卫生指标限量要求如下:

2

海关对出口宠物食品的要求

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海关总署对出口宠物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宠物食品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A

生产企业要求:

1

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

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3

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

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

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B

宠物食品出口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以上材料,申请表提供一份原件,其他材料均提供一份复印件。

C

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1.企业登录“互联网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提出网上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D

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1)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2)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3)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美国对进口宠物食品的要求

美国涉及宠物食品的法规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等,并建立了动物饲料安全体系(AFSS)。美国FDA负责动物饲料的监管,在AFSS的框架下履行职责,具体由FDA下属的美国兽药中心(CVM)负责。

出口至美国的宠物食品应遵守FDA的法律法规要求,须安全卫生,不得含有毒有害或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并应如实的标识。

01

美国宠物食品卫生指标限量:

02

美国宠物食品标签要求:

美国宠物食品的标识要求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及经销商的名称及地址、成分列表四个部分。另外也对特定动物食品的标签要求、豁免标签做了具体的规定,详见美国联邦法规第21篇(21 CFR)第501部分。在 https://ecfr.federalregister.gov上查询。

03

美国宠物食品使用添加剂要求:

美国对宠物食品上市前没有必须经过批准的要求,但其使用的添加剂应经过FDA认可,美国联邦法规第21篇(21 CFR),第573部分、579、 582和584部分列明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日本对进口宠物食品的要求

日本是目前全世界唯一针对宠物食品立专法的国家,于2009年6月1日施行了《确保宠物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日本农林水产省和日本环境省根据日本农业生产委员会和中央环境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宠物食品的标准、标签、限量等要求。同时授予了日本食品及农产品检验中心(FAMIC)对所有宠物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可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1.日本宠物食品限量要求:

2. 日本对宠物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原料和成分

原料和成分不应含有害物质及不应被病原微生物污染。

病原微生物

通过加工手段,如热处理及干燥等,消除宠物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

添加剂

丙二醇不得用于猫用饲料中。

3.日本对宠物食品标签的规定:

出口到日本的宠物食品应标识以下内容:

A.宠物饲料名称

B.原料名称

C.保质期

D.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E.原产国

欧盟对进口宠物食品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负责欧盟动物饲料安全的监管。欧盟涉及宠物食品的法规主要如下:

以上法规均可通过https://eurlex.europa.eu/homepage.html查询。

1.企业注册要求

输欧盟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经海关审核合格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向欧盟官方推荐。欧盟将对推荐的生产企业采取现场抽查的措施,抽查合格后,将会在欧盟网站TRACES系统中公布,公布名单中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方可向欧盟出口。

2.欧盟宠物食品卫生指标限量

(1)有毒有害物质:

(2)卫生要求(适用于非罐装宠物食品和狗咬胶):

应标识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说明适用动物种类

B.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C.标识负责人和经营者的批准编号(如果生产商不是标识负责人,还应提供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或批准编号)

D.生产批号

E.净含量

F.配料表

G.保质期

H.成分分析:包括粗蛋白、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

I.水分含量(水分含量超过14%时适用)

J.非罐装宠物食品应标明:仅供宠物使用或“非人类使用”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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