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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因为戴脚环而死:一只鹦鹉带来的牢狱之灾

时间:2023-10-20 00:16:08/人气:409 ℃

太阳锥尾鹦鹉(学名:Aratinga solstitialis)是典型的攀禽,鸟喙强劲有力,喙钩曲,上颌具有可活动关节,喙基部具有腊膜。肌肉质舌厚。脚短,强大,对趾型,两趾向前两趾向后,适合抓握和攀援生活。鹦鹉羽毛鸟体大部分为金黄色,头顶、脸颊两侧、下腹部、和背部下方都带有点桔色的色调。主要栖息于干旱,半落叶阔叶林和树木繁茂的热带稀树草原。食物为种子、浆果、水果、坚果、昆虫以及其幼虫等,通常成对活动,繁殖期聚小群,分布于巴西和圭亚那。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ver 3.1 2009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濒危(EN)。

一只鹦鹉引来的牢狱之灾

王鹏生于1985年,老家江西九江,事发前是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的工人,负责机电设备调试。2014年4月,一名曹姓同事在厂区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并将之带回宿舍。王鹏对这只鹦鹉“很感兴趣”,时常去查看,同事便将之转送。2014年5月,王鹏从网上购买一只雌性鹦鹉与之配对。

两只鹦鹉很快以惊人的速度繁殖。一年中,王鹏与任盼盼的家中,已有四五十只。2016年4月初,王鹏将其中6只鹦鹉,以约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某某。

调查结果表明,6只鹦鹉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7年5月,深圳宝安法院一审判决其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5月,王鹏已经上诉,他的二审辩护律师称不应把鹦鹉与大熊猫等野生、繁殖性弱的动物同等对待,二审为王鹏作无罪辩护。

2017年10月,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7年11月6日,王鹏“鹦鹉案”的二审在深圳中院开庭。庭审持续了一天,到晚上9点结束。

斯伟江、徐昕两名律师坚持认为王鹏无罪,在法庭上为王鹏做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办案机关查封、扣押、送检的鹦鹉也没法证明是王鹏的,包括送检的时间、地点也没法证明跟王鹏有关系。

人工变异种不同于野生动物,该案中的鹦鹉繁殖能力较强、人工饲养数量庞大是不争的事实,王鹏涉嫌出售的2只人工绿颊锥尾鹦鹉不应该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8年3月30日14时30分,深圳“鹦鹉案”将于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九审判庭二审宣判。

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8年5月,“深圳鹦鹉案”二审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正式生效。

濒临野生动物罪

以上就是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鹦鹉案”,一只小小的鹦鹉竟然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我想,这也是王鹏在最开始的时候没有预料到的;

今天,善言法小妹就和大家来聊一聊关于一个我们生活中并不常见的罪名:濒危野生动物罪

此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备注:

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1、对于可以饲养的野生动物,饲养人应具备一定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只有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经过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持有许可证。

2、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私人都是不能随便饲养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触及到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拾到了不明出处的动物,应该要了解清楚后再进行收养,因为你并不知道你正在收养的动物是否是正在被保护的濒临物种或者国家级的保护动物。

鹦鹉有许多种类,其中有些种类被列入了保护名录,为了保护这些濒危动物,国家的相关法律也是划定了红线,但是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对于这些动物还是会缺乏识别的能力,因此,在这一点上也是受到了较大的争议,因此,在收养不明动物前,还是应该多问,多了解,不要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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