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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养犬条例:东营发布养犬管理条例

时间:2023-12-08 16:21:39/人气: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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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下午,东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相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东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品种名录

一、烈性犬品种

1.马士提夫犬

2.俄罗斯高加索犬

3.意大利那不勒斯犬

4.法国波尔多犬

5.阿根廷杜高犬

6.西班牙加纳利犬

7.日本土佐犬

8.雪达猎犬

9.波音达猎犬

10.寻血猎犬

11.牛头梗

12大丹犬

13.苏俄牧羊犬

14.拳师犬

15.大白熊犬

16.纽芬兰犬

17.比特犬

18.圣伯纳犬

19.伯恩山犬

20.灵提犬

21.比利时牧羊犬

22.藏獒犬

23.德国牧羊犬

24.威玛犬

25.多伯曼犬

26.阿根廷犬

27.可蒙犬

28.法国狼犬

29.大髯犬

30.马雷马犬

31.比利猎犬

32.阿富汗猎犬

33.爱尔兰猎狼犬

34.兰西尔犬

35.大蓝加斯科涅猎犬

36.大加斯科-圣通日犬

37.埃什特雷拉山地犬

38.捷克福斯克犬

39.拿波里獒犬

40.斗牛獒犬

41.斯皮诺犬

42.罗德西亚背脊犬

43.比利牛斯獒犬

44.贝林登梗

45.边境梗

46.凯利蓝梗

47.美国斯塔福梗

48.沙克犬

49.苏格兰牧羊犬

50.中华田园犬(土狗)

二、禁养大型犬

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肩高)或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

一、哪里属于重点管理区?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查处无证养犬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遛犬不即时清理犬粪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免疫网点对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免疫登记,发放免疫证等工作。

条例规定,我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考虑到各县区的不同情况,条例授权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养犬管理实际,可以将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调整为一般管理区,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另外,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均被确定为重点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养犬遵守登记制度

全市范围内养犬均须遵守狂犬病免疫制度。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还必须遵守登记制度,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同时,本着便民原则,并结合我市目前现状,条例提出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为了保证免疫制度的落实,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每年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登记机关进行签注。

三、这些问题要注意

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不得侵占小区物业共用部位、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等内容;并对养犬人携犬出户提出了应当用犬绳、犬链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进入电梯间应当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即时清除犬粪等具体要求。

同时,条例规定了六项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的区域。个人养犬的,应当在办理养犬登记后向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四、经营、诊疗

对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遵守的规定,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染病的处理,病死犬只及诊疗废弃物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收容、救助与留检

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招领公告后无人认领的健康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领养。同时规定鼓励依法设立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并要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上述组织、团体开展的犬只收容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如何处罚?

“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放任犬只自行出户”、“虐待犬只情节严重”、“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电子标识牌,未用犬绳(链)牵引”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侵占共用部位养犬”、“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等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未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等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针对违法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了罚款、没收犬只等不同的行政处罚。

为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对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电子标识牌,未用犬绳(链)牵引,进入电梯间未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拒不改正的,设定了扣押犬只的行政强制。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在重点管理区,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前自行处置;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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