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资讯>

小区内养宠须知规范有哪些?法律科普养宠乱象危害安全

时间:2024-07-16 05:58:11/人气:288 ℃

这是一个关系到每个养宠人和非养宠人的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作为自己的伙伴和朋友。

但是,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对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甚至引发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依法饲养宠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分析其中的争议点,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给出一些建议和指导。

【案例摘要】

2020年10月,李某在北京市某小区内散步时,被一只无人牵引的金毛犬咬伤了左腿。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为狗咬伤Ⅱ级暴露,需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和伤口处理。

经查实,该金毛犬系王某饲养。王某称,当天他出门时忘记关门,金毛犬趁机跑出去,在小区内游荡。

王某表示愿意承担李某的医药费用,并向李某道歉。但李某不满意,认为王某应当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

争议点一:王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争议点二: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一、王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在出门时未能关好门锁,导致金毛犬逃逸出去,在小区内无人管束地乱跑。

这显然是王某对金毛犬管理不善的表现。而李某只是在小区内正常散步,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挑衅或者惹恼金毛犬。因此,王某应当承担对李某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二、王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条规定了过失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过失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犯,即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结果的犯罪。重伤是指造成他人重大器官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残废等严重后果的伤害。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具有故意,但是由于粗心大意或者不注意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观状态。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没有故意让金毛犬咬伤李某,但是由于他未能关好门锁,导致金毛犬逃逸出去,在小区内无人管束地乱跑,这显然是王某对金毛犬管理不善的表现。

而李某被咬伤后经医院诊断为狗咬伤Ⅱ级暴露,需要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和伤口处理。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重伤呢?这需要根据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被咬伤部位较大,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或者造成永久性残疾或者器官功能丧失等后果,就可以认定为重伤。如果被咬伤部位较小,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或者经过治疗后可以恢复正常功能或者外观等后果,就可以认定为轻伤。

学鉴定为轻伤,并且不能证明与王某的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王某就不构成过失伤害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王某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前所述。

结语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关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指对动物具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人。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自己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负有合理的照料和控制义务,防止动物逃逸、遗弃、攻击他人或者破坏公共秩序。

如果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即使动物已经脱离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控制,仍然应当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动物已经转让或者放弃。

首页/电脑版/地图
© 2024 CwBaiKe.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