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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的婴儿被遗弃在公厕:女孩宾馆产子丢垃圾箱

时间:2024-05-16 10:59:34/人气:159 ℃

婴儿的到来就是一条新生命的诞生

任何人不能剥夺婴儿的生命权

父母有养育婴儿的权利和义务

为人父母既不能丢弃婴儿

也不能伤害婴儿的成长

一旦有人伤害或丢弃婴儿

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还没结婚怕被笑话,家人也接受不了,就把孩子扔了。”在准备从河北返回内蒙古老家前,杜某将刚出生仅5天的儿子包裹好,放进宾馆附近垃圾箱里。之后杜某带着两只泰迪狗准备坐大巴回家,在客运中心被民警抓获。日前杜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涿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了解,案发时杜某年仅18岁。2019年2月26日,杜某从老家内蒙古来到河北涿州,一直住在鼓楼大街高登宾馆。按照杜某的说法,她对于怀孕不知情,就是觉得肚子比以前大,还以为胖了。

2019年6月19日6点,杜某突然感觉肚子阵阵疼,直到上午10点30分左右,她因肚子疼去洗澡间上厕所,等孩子出来,才知道自己是生孩子了。孩子生下来是男孩,杜某剪断孩子的脐带后,给孩子洗了澡放在床上。杜某回忆说,“我当时也不咋处理,就用绣十字绣的剪刀将孩子和我连着的东西剪断。”

“我想回老家,但带孩子怕被别人笑话,也没生活来源,也没能力养孩子,想把孩子送人或孤儿院,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去做。”6月23日晚23时30分,杜某用蓝色塑料袋裹着孩子的身子,露出头部,又用小凉席包着孩子,再装进大的橙色衣服袋里,将孩子放进宾馆附近的一个铁质垃圾箱里。

庆幸的是,孩子随后的哭声引起注意。6月24日凌晨2点,龙某下班路过,。“我过去用手扒垃圾桶,发现垃圾袋下边有一个光着身子的婴儿,急忙打电话报警。”之后,婴儿被送往涿州市医院救治。

6月24日下午3时许,杜某又来到垃圾箱,没有看到孩子,却看到旁边有警察,于是上楼退房。

当时宾馆老板记得在杜某退房时,发现杜某床上被子卷着,床边有血迹,但杜某只说是“来例假沾上了”。为此,宾馆还扣了杜某一百元。

晚上6时许,杜某带着两只泰迪犬,打车离开涿州前往保定市客运中心,准备乘车前往内蒙古老家,6月25日10时许,民警在保定市客运中心将杜某控制。

涿州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他人报警和医院的积极救治,孩子未造成死亡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孩子负法定照顾义务,其明知在深夜将孩子遗弃于垃圾箱内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仍实施上述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杜某与其父均表示没能力养孩子。杜某父亲称,“我没妻子,有父母要养,现在家里还有外债,没能力养婴儿。愿把孩子交给福利机构或他人”。目前,孩子已依法由他人领养。

孩子是父母最大的财富,但现实生活中个别父母出于各种不同原因将孩子丢弃。有些人狠心丢弃婴儿多是出于婴儿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需要昂贵的治疗费用等客观因素,也有各种各样特殊的情况,但是丢弃孩子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遗弃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限定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并不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遗弃。因此,在对遗弃罪的理解上,应该将生活中的遗弃与法律中的遗弃区分开来。

而本案中遗弃婴儿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更会受到法律制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是不愿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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