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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狗咬狗主人怎么赔偿?儿童玩耍被狗伤法援助力获赔偿

时间:2024-07-10 23:47:49/人气:426 ℃

2022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展播

2022年“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多方联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网络猥亵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等多方面热点难点事项,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典型示范,为更多妇女依法维权提供指引帮助,天津妇联女子学堂栏目进行展播,敬请关注。

儿童玩耍被狗伤 法援助力获赔偿

——未成年人被饲养动物损害侵权纠纷案

办案单位: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李小某家住天津市武清区某村。一天,李小某在本村白某家院落中玩耍,被院落中的狗咬伤,造成李小某头部、眼部、口腔、颈部多处受伤。李小某住院治疗19天,产生医疗费、康复治疗费、交通费等。在李小某治疗完毕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形成了诉讼。李小某的家人到天津市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申请法律援助,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及其家人,充分了解案情,在了解到白某家未办理养犬登记,且不能明确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情况下,承办人将该户的白某、白某的妻子林某、白某的儿子白小某、白某的儿媳佟某列为共同被告,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李小某各项损失,同时申请了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的司法鉴定。经鉴定:李小某因外伤致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及长度达15.5cm,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小某的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15日。后承办人结合受援人及其家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若干款项。

庭审中,被告辩称事发所在房屋的所有权为白某,与其他三被告没有关系;原告在院子里逗狗,才导致狗追赶咬伤原告,且原告没有监护人的看管,损伤因原告引起,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同时,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认为对瘢痕是否为同一时间形成没有体现,不排除原告因其他原因外伤造成面部伤痕的可能性。承办人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关于动物的饲养人问题,因该犬未进行养犬登记,处在公安局的监管之外,事发地处于农村,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家庭为单位饲养犬只较为常见,家庭成员会共同饲养管理犬只,被告四人日常喂养该犬,应为该犬的共同饲养人。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事发时,四被告均不在现场,未对犬只进行管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司法鉴定的程序合法合理,对鉴定结果应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均对该犬具有管理责任,鉴于原告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到位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本案系农村发生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在农村实际生活中,基于“犬类看家护院”的传统观念,犬类饲养人和管理人更容易忽视针对犬类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而一旦因此发生涉犬类侵害损害,犬类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承担自己管理不善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

本案承办人认真梳理案情,在了解到无法明确负责犬只的饲养管理人,且房屋所有权人白某是老年人,经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明确了将白某、白某的妻子林某、白某的儿子白小某、白某的儿媳佟某四人作为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办案思路,最终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维权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对文明饲养起到了规范作用,督促饲养人、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同时也提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不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始终是孩子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谨慎全面地承担起自己的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否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未成年人是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之一,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作用,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特点、性质和个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人员,切实维护未成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的承办人认真分析案情,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帮助受援人成功拿到赔偿款,为其提供了专业法律帮助,发挥了法律援助制度优势。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字来源:天津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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