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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的人不注意这些要吃大亏:养狗的人不注意这些要吃大亏

时间:2024-01-01 19:12:28/人气:272 ℃

如今饲养小动物的人事越来越多,从养狗养猫到饲养宠物老鼠,再到饲养宠物猪,蜥蜴,甚至还有饲养蛇之类的宠物的,当然在我国还不至于像沙特那样饲养老虎和狮子,不过,很多农村或者城市的一些地方还有饲养大型烈性犬比如藏獒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可能还不知道有很多饲养动物而引发的越来越多的侵权问题。

尤其是很多小朋友,好家人在小区遛弯时碰见别人家的狗,不论是多大的狗狗,很多小朋友都会害怕。而饲养狗侵权案件多发,宠物狗主人违规带狗出行,没有狗证,不带防咬人项圈,等等诸多问题很多人视若无睹,相信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将会给他们好好上一课的。

饲养动物在《中国民法典草案》中属于无过错责任,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呢?用白话文来说就是法院的法官不看你是否有责任,只要是你的动物产生的侵权问题都是由动物主人负责(动物园的动物除外,因为动物园的动物是国家的)。而无过错原则又可分为相对无过错和绝对无过错。

相对无过错原则是法院只看侵权的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而不考虑你主观上到底是个啥想法,但是能够证明对方是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而绝对无过错是不管你如何的狡辩,法官都会判你赔钱。你只要饲养大型烈性犬,只要侵权,兜里的钱肯定是跑不掉的。

2018年10月19日原告在位于营口市鲅鱼圈青龙山处小市场买菜时,被被告饲养的大型犬种咬伤。咬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为原告支付了打狂犬疫苗的医药费,并答应为原告提供后续的治疗费用。但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却置之不理。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直至故意躲避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魏月春确系被韩云、王延国所饲养的大型犬咬伤,且经过庭审双方均明确表示魏月春并未对犬进行挑逗,也无证据证明魏月春存在其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其被犬咬伤,故韩云、王延国作为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其所饲养的犬咬伤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原告主张花费医疗费47250元,其中自药店购买药物花费177.2元。原告提供鞍山市中心医院住院费收据47072.81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自购药费用177.2元,因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400元(68天×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3.护理费: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参照本地的护工劳动报酬情况,本院酌定护理人员的工资按辽宁省2019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144.40元/日计算,原告住院68天,均为二级护理,故护理费为9819元(144.40元×68天);4.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结合原告住院时长以及原告在异地治疗,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共计61291.81元。二被告在案发时属同居关系,对饲养的大型犬均负有管理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均负有赔偿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韩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相关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云、王延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月春各项损失总计61291.81元;

以上案例确属真实,值得饲养动物人深思,也提倡更多的养狗人士出门遛******理好自己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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