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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1920年英国农民下降的原因:18世纪中后期英国济贫法

时间:2024-05-24 11:18:31/人气:291 ℃

以1834 年为界点,英国济贫法分为旧济贫法和新济贫法。所谓“旧济贫法是指在 1834 年新济贫法颁布之前实施的各种救济措施的总称。

在旧济贫法之下存在着两种救济方式:对济贫院内的穷人进行救助(户内救济),向居住在家的贫困之人支付现金或实物的方式进行救济(户外救济)。

由于教区在实行救济的规定和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旧济贫法没有形成一种专门的制度或体系。相反,1834 年新济贫法对救济有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取消户外救济,只有进入济贫院的穷人才能得到救助。

但不管是旧济贫法还是新济贫法,以教区为基础进行救济是两者的共同点。根据济贫法,每个教区的职责包括赡养自已教区内年老和体弱之人,为身体健全的人提供谋生手段,必要时将他送入济贫院进行救济。

通过对教区内的财产持有者进行评估,每个教区向这些有产者征收一定的济贫税,然后用于支付救助穷人的费用。

由于各教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同,土地所有者的财富数量也不同,因此教区收取的济贫税在数量上也存在巨大差异,如一个教区的济贫税可能是另一个教区的四倍或五倍。在土地适量和所有权比较分散的教区,穷人所需的济贫税数量可以在许多有产者之中进行分配,因此,他们每个人担负的济贫税少,救济教区穷人给他们造成的压力也相对较小。

然而,在地产大量集中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手中的教区,济贫税则只能由他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负担,最终救济穷人的重担就落在了他或他们身上。

在正常情况下,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原本就承受着巨大的济贫压力,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这些地主更容易表达他们的不满。

在 18 世纪上半叶,教区所面临的救济问题比较简单,为救济穷人而征收的济贫税数额相对较少,因此,济贫负担远没有后来时期那么大。

然而,随着出生率的上升、死亡率的下降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英国乡村人口迅速增长,加上 18 世纪后期以来英国乡村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贫困问题日趋严重。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教区所面临的济贫压力越来越大,主要体现为济贫税数额的稳步升。

从 18 世纪中期到 1818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地区济贫的绝对开支和人均开支都出现了空前的增长。

首先,从绝对开支来看,18 世纪中期的济贫支出约为69 万英镑,到 18 世纪 80 年代中期,全国的年度支出增至 200 万英镑以上,到1803年,这个数字翻了一番,到了 1812 年,这一开支已超过了 600 万英镑,到 1818年翻了四倍,达到近 800 万英镑。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在 1803-1818 年这15年期间,英国济贫的绝对开支增长最快,其增长率达到了 100%。其次,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均每年的济贫支出也有了大幅增长。

18 世纪 50 年代,人均每年济贫支出大约是 2先令5 便士,到了 1780 年,人均每年开支增长到 5 先令,1800 年,这开支又在 80 年代的基础上增加了 4 先令,达到了 9先令,1812 年,人均每年济贫开支约为 12 先令6 便,这一支出最后在 1818 年陡增至 14 先的峰值

总的来说,在 1780-1818 年间,人均每年的济贫支出增加了 180%,其中,人均每年支出在1780-1812年期间增长最为迅速,增长率达到了 150%。济贫支出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在于农业工人实际工资的普遍下降以及恶劣天气导致的农业歉收。

拿破仑战争时期,英国农业工人的工资出现了大幅增长,其工资指数(1700-1749 年=100)从 18 世纪 90 年代的 143 上升到 19 世纪 10 年代的209。

同一时期,物价也出现了迅速上涨的趋势,在 1795 年,物价指数为 134,到 1810年这一指数达到了 188,1812 年,再次上升到 212。

由于较高的物价,农业工人的实际工资普遍下降。另外,1795-1818 年间多次出现的恶劣天气导致农业歉收,使得济贫开支迅速上升,并在 1818 年达到了顶峰。

但从 19 世纪 30 年代开始,随着粮食价格的下跌以及农业工人实际工资的长期提高,人均每年济贫支出明显有所减少。

如前所述,在大量地产集中的地方,一个地主往往会同时拥有几个教区,并负责教区穷人的救济,因此他能明显地感觉到济贫负担。

此时,济贫支出的稳步上升必然会给这些地主造成巨大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开始通过各种手段来控制自己教区内的穷人数量,以达到减少济贫税的目的。

基于此,各教区开始严格执行 1662年出台的《定居法》(the Settlement Law of 1662)。

该法案规定任何新来者如果会给教区带来济贫税负担,那么他将会在 40 天内被地方法官下令驱逐出教区,并被转移到他最后合法定居的教区。

这意味着只有那些出生或长期居住在教区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救济权利,而那些会造成济贫负担的人则被排除在其管辖范围之外。

为了减少济贫负担,地主不仅借助于定居法条款将教区内的穷人.失业者迁往其他教区,而且还推倒他们地产上多余的农舍,或让农舍自行毁灭因为在地产上建造更多的农舍,可能会鼓励那些会给教区造成济贫负担的人定居下来,从而加重地主自身的济贫负担。

当然,此举也得到了其地产上农场主的大力支持。与地主相比,这种情况对他们更为不利。正如约瑟·杨所指出的那样,“农场主既要支付济贫税,也许作为他租约的一部分,他还要维修农舍。

因此,这里有两个强有力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他应该把那些可能会造成负担的人赶走,并让他们居住的房子毁于一旦,或者建议他的地主拆除它们: 其一,可以减轻他所承担的济贫税,其二,可以使他免除维修费用。”

由此可见,济贫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许多地主和农场主多年来表现出的减少可提供农舍数量的欲望,并促使他们拆除而不是增加其土地上的农舍。大量资料表明,在 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早期,英国发生了许多农合被拆除的案例。

例如,18 世纪 90 年代的《苏格兰旧统计报告》(Old Statistical Account of Scotland),19世纪前 20 年的英格兰各郡农业调查报告,以及向议会提交的关于农业穷人状况的连续报告,包括 1917 年报告,都列举了整个英国农舍被毁的证据。

当然,在 1865年《联合收费法》(the Union Chargeability Act of 1865)通过之前,农舍拆除的情况仍然存在,济贫法还在继续阻碍地主建造农舍。

直到 1865 年,英国通过了《联合收费法》,情况逐渐开始有所好转。

该法用济贫法联盟的评估体系取代了老教区的济贫税,从而将救济问题从教区的责任变成了联盟的责任。

这样,它就消除了地主减少农舍数量的经济诱因,并使他们意识到农业工人临近工作地点所带来的好处。

同时,农场主也不再担心济贫税负担,而是想要确保有可靠的劳动力来源。”无疑,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推动农舍的建造。

但是由于一些不利的因素仍然存在,农舍建造的整体步伐并没有因此而加快。

一般来说,地主很少主动愿意建造专门的农舍以供其地产上劳作的农业工人居住,而济贫法长期以来又阻碍着地主的农舍建造活动,最后,18 世纪中期至 19世纪前期济贫税的大幅增长,更加促使地主通过拆除地产上的农舍来减轻济贫负担。

总之,所有这一切共同打击了地主建造农舍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农舍建造的速度赶不上乡村人口增长的步伐,最终使得原来的农舍短缺局面更加紧张虽然地产上的农舍住宿条件相对较好,但由于年久失修,这些农舍也逐渐呈现出了破败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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