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狗狗>

遛狗不栓绳规定:遛狗拴绳入法文明养犬利己利他

时间:2024-03-21 13:44:59/人气:449 ℃

漫画 孟宪东

日前,安徽蚌埠邹某某遛狗未束狗绳与一名家长发生冲突的事引发关注。2021年7月5日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显示,邹某某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犬链(绳),在楼道口处犬只突然窜向一名女童,致使女童受到惊吓,邹某某与女童家长发生争执,随后女童家长报警。除去对殴打他人、言语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理,南湖路派出所将邹某某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绳)的行为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增了遛狗不拴狗绳违法,爱犬不打狂犬疫苗会被无害化处理等规定。那么,关于文明养犬目前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我们了解和执行呢?

■ 携犬出户有法可依

违法须担责

随着城市中养狗居民的增多,因不拴绳、散放等不文明遛狗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尽管《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对动物侵害发生后如何追责、如何赔偿已有明确规定,但毕竟属于事后救济。对因不拴绳遛狗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如何实现事前预防成为学界和民众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携带犬只出户需束犬绳等关于家养宠物外出相关的立法呼声越来越高。今年5月1日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正式生效,其中第30条第二款就首次在法律中对系犬绳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除此之外,《动物防疫法》中还规定,要定期为饲养犬接种狂犬疫苗,未按规定定期接种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除罚款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狗,犬只管理已成为各地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在《动物防疫法》修订之前,不少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律文件对遛狗行为进行明确规范。2015年修订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牵引绳的长度甚至作了明确要求,第17条第二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5条规定:“公民在城市携犬出户的,应当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违反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犬只的处罚。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更是被称为“史上最严遛狗规定”,除去对束犬链长度的明确规定,更是对遛狗时间进行了限定,早上七点至晚上十点禁止遛狗,同时明确了不得携犬进入的场所,携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时应如何处理。根据该通告,散养家犬一旦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会被视为野犬,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都有权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天津是国内较早针对养犬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市,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共34条,不仅对养犬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也给予了权利被侵犯者救济的途径。第20条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受到养犬妨碍、侵害或者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除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明文规范养犬行为,天津市也定期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21年7月21日,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在微博平台发布信息称,为加强文明养犬法律监督,进一步落实文明养犬的有关规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将于7月至8月对《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社会公开征集不文明养犬问题线索。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虽未明确规定对“不拴绳遛狗”行为进行何种处罚,但在第30条中规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对不拴绳遛狗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有权进行具体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的依据。

■ 遛狗不拴绳引发纠纷

动物致害责任如何承担

实践中,我国每年都有大量因遛狗不拴绳引发的纠纷,此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1246条,该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目前学界通说认为,饲养动物侵权一般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的地位,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更为妥当。当然,对于饲养动物目的在于使动物与被侵权人互动或供人观赏接触等,已显然区别于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情形,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饲养人的责任。

现实中,不仅有宠物犬未束犬绳引发的对自然人的人身损害,也有不少宠物犬间打斗引发的纠纷。如山东省青岛市的马某与范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马某管理的比熊犬佩戴嘴笼但未束牵引带,范某管理的金毛犬束牵引带但未佩戴嘴笼。后金毛犬将比熊犬咬伤,比熊犬花费治疗费超五千元,马某就财产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致害采纳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便饲养的动物管理人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主要从动物自身的危险性以及诱发动物危险行为的可能性角度去评判,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承担举证责任。马某的犬只未束牵引带,具有过失,据此可减轻范某的责任,判决范某承担70%责任,马某承担30%责任。后范某对审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文明养犬

利己身更利他人

宠物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对于主人而言,宠物犬更是精神的寄托、排遣孤独的伴侣。《动物防疫法》中对携犬出户束牵引绳作出明确规定,不仅可以保护宠物主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实现对宠物的保护及管理。但我们也需看到,文明养犬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除了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外,也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比如在遛狗密集场所设置宠物排便区,或提供粪便收集袋等,给养犬人提供方便,形成正向激励,帮助养犬人尽快养成良好习惯。除此之外,也应加强对养犬者文明素养方面的宣传引导,提高其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做好自身道德素养管理,让文明养犬意识深入人心。

唯有各方形成合力,加强执法力度,倡导文明自律,创新宣传方式,唤醒文明意识,文明养犬才能逐渐成为一种习惯,才能推动我们的社会向着更加有序、美好的方向前行。

来源: 天津日报

首页/电脑版/地图
© 2024 CwBaiKe.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