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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规定什么是正常的?法律深度读解动物防疫法为何成为

时间:2024-09-16 20:15:20/人气:339 ℃

前言

随着五一过完,在头条上能看到很多“恨狗人士”的发文:“《动物防疫法》终于实施了,养狗的人日子不好过了吧,这是大势所趋,抗拒不了的!”

还有一些文章故作“普法态”:“《动物防疫法》规定了:遛狗必须栓绳,不栓绳的狗可以直接当成流浪狗处决。”

那么,《动物防疫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这部法律对于动物是友善的还是敌意的呢?我们今天就来深度解读一些这部法律。


一、《动物防疫法》出台的背景

从SARS到新冠,最新的传染病追根溯源都跟动物有关,古人有云:“病从口入”,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很多病都是跟人乱吃动物相关的。人类的先辈用了相当漫长的时间探寻和培育了最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动物,结果现代的人类偏偏却要肆意妄为的去吃不在人类食谱上的动物,这就导致很多动物源性传染病得以传播。因此,《动物防疫法》作为“防控动物疫情”、规制动物防疫活动的专门法律就应运而生。

现行《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旧法”)是2007年修订,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鉴于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且受到新冠疫情推动,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1月22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动物防疫法》的防疫方针

根据新《动物防疫法》第五条,动物防疫的方针由旧法的“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并且新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中的表述也由“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调整为“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答记者问介绍,净化是消灭特定动物疫病的必经之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全球和区域性动物疫病净化,不少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取得成功经验;且动物疫病净化有其特点,比如需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由于新《动物防疫法》里多了“净化和消灭”,使得部分“恨狗人士”认为这相当于给扑杀流浪狗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实,这属于完全的误解。《动物防疫法》里的扑杀对象必须是明确已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具体到流浪狗上面,必须是明确感染了狂犬病的流浪狗才可以扑杀,否则任何部门都无权进行扑杀。


三、《动物防疫法》的具体内容

(一)动物的定义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对于该法所称的动物做了概念上的限定,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那么,猫狗属于哪类动物呢?

这里就要提到农业农村部在新冠期间发布的公告(第303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20年5月27日发布),该目录明确了家畜家禽的具体物种,具体为以下分类:

家畜家禽目录

该份目录出台意味着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哪些是家畜家禽,显然,猫狗都不在该份目录上。目前在国家的法律条文来看,猫狗的定位是属于“其他人工饲养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中,对待猫狗也是按照“其他人工饲养动物”区分的。所以,如果现在还有人在争论猫狗是不是属于家畜家禽,基本就是属于法盲了。

(二)动物疫病

《动物防疫法》中将疫病分为三类,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狗最容易携带和导致狂犬病,该疫病属于二类疫病,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所有饲养犬只的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给犬只打狂犬疫苗,否则是不给上牌的。因此,绝大部分城市里的宠物狗都不具有传播狂犬病的可能,在安全上是有保障的。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任何人或机构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屠宰动物、生产动物产品,必须要有免疫、检验证明和检疫标志。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一点:如果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工商部门和检疫部门都会要求具体细化到屠宰哪种动物,屠宰的动物必须是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上的,如果是在目录以外则不予发放经营许可执照,也不提供检疫。取得了屠宰许可执照的如果超范围屠宰其他动物被视为违法,查处后要取缔其经营执照。

因此,《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后,意味着不可能有合法屠宰狗的场所,所有的狗肉馆吃到的狗肉都不可能是经过正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屠宰的,这样的狗肉显然是没有经过检疫的,吃了之后患上传染病的概率极大。

(四)《动物防疫法》对于饲养狗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关于饲养狗的条文主要集中规定在第三十条,该条文如下: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该条文被“狗喷子”无限放大和改编后,就变成了网上传的各种版本:

什么遛狗不系犬绳一律当流浪狗处理;

什么一次发现不系犬绳罚款,二次发现不系犬绳直接把狗没收;

什么发现不系犬绳的狗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打死……

其实,这些谣传都是对于法律的无知。

首先,《动物防疫法》规范养犬的目的在于预防狂犬病,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犬只伤人导致疫病传播,只要犬只不具有传播疫病的可能,《动物防疫法》不会对养犬行为做过多的干涉;

其次,《动物防疫法》不可能做出与《民法典》相矛盾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犬只所有权归其饲养人,未经饲养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因此,任何人或部门都无权将饲养人的犬只没收甚至打死;

最后,遛狗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各地方早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作出了规定,《动物防疫法》只是重申了一下这个原则,该规定并非首创,并不稀奇。绝大部分的养狗人早就养成了遛狗系犬绳的习惯了。

至于流浪狗的问题,《动物防疫法》也没有授权任何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扑杀,而是要求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这里的“控制和处置”绝对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扑杀”,这完全是截然不同的意思,不可进行歪曲解读。


四、对于《动物防疫法》的评价

《动物防疫法》对于人类如果饲养、运输、屠宰及食用动物作出了非常好的规范,应该说,《动物防疫法》是具有很大进步性的。中国的肉类食品的安全性一直存在很大的问题,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就能出现大量的判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案例都是销售有毒狗肉的。《动物防疫法》从源头上进行了把关,在屠宰这一环节就卡死了,不允许屠宰猫狗,这就杜绝了屠宰狗的场所的存在。至于个人偷偷的杀狗的行为虽然暂时无法杜绝,但毕竟极大的降低了规模效应。

《动物防疫法》在饲养、运输、屠宰及食用环节上的严格把关,可以使得我们放心的吃到安全的肉类食品,从概率上极大降低了动物源的传染病的传播,对于保障人类的卫生、健康与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结语

显然,《动物防疫法》实施后所带来的法律效果肯定不是“恨狗人士”所希望的那样,他们莫名其妙的“狂欢”主要在于这个群体中就没有懂法律的人,所以看不懂《动物防疫法》。但凡学点法的人,有法律观念的人都很难成为“恨狗人士”,因为他们懂得什么是尊重他人的权利。

在一个文明社会里,人与人之间首先要学会的就是尊重与包容,你自己可以不喜欢狗,但是你要尊重他人养狗的权利,而养狗的人则需要明白这个世界上总有一部分怕狗的人,因此,遛狗时每个饲养人都有义务看好自己的狗,不让自己的狗惊扰到他人。只有这样,人与狗才能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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