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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要用手脚逗猫?招猫逗狗的后果谁来承担

时间:2024-05-26 05:14:53/人气:127 ℃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喜欢养宠物,饲养宠物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休闲方式,但是这里面隐藏的风险,却很容易被大家忽视。

王某饲养了一只宠物狗,这几天刚刚做完节育手术,情绪非常不稳定。这天,好哥们张某来串门,王某特地用链条把狗狗拴住,并特地向张某说明了狗狗的状况,关照他不要去招惹该狗。张某不以为意,再加上自己非常喜欢宠物,因此不顾王某再三劝阻仍然用食物去挑逗狗狗。没想到,在喂食时,因为距离较近,张某右手被狗狗咬伤,血流不止,赶紧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药费若干。事后,张某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多次告知并阻止张某不要去挑逗狗,但张某一意孤行最后被咬伤,完全是咎由自取,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张某这“招猫逗狗”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和损失,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吗?

其实这个案件涉及的是因受害人故意而发生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条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或者过失导致损害的,不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用链条拴住饲养的宠物狗,意味着采取了安全措施,王某特地关照张某不要去招惹该狗,说明王某为防范宠物狗伤人尽到了注意义务,而张某明知犬类有一定的攻击性,在王某多次提醒、劝阻的情况下,仍然给狗喂食,最终被咬受伤。张某虽然并非主动追求被狗咬伤的损害后果,但其对自己挑逗宠物狗的行为后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或者侥幸的态度,结合事先王某的多次提醒与劝阻,可以认定张某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张某的损害因自身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王某的责任。该种情形下,作为动物饲养人的王某仅仅是减轻责任,而非免责,受害人故意并不改变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因此,招猫逗狗有风险,养猫养狗需谨慎!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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